• “公共安全”系列讲座之二:《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
  • 信息来源: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作者: 查阅次数: 发布时间:2014-05-04 10:11:44

  •      2014年4月30日我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举办“公共安全”系列讲座之二,邀请台湾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张永明教授来院开设专题讲座《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张永明教授主要是以介绍台湾《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裁量的法律原则规定为视角,详细讲述行政裁量权行使过程必须遵循的一般法律原理和司法实务监督审查行政裁量权合法性的标准。首先从台湾宪政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体制讲述台湾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再详细阐述依法行政内涵所确定的遵守的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对行政法的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益原则、期待可能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等一般法律原理原则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作了介绍。尤其是比例原则,强调手段与目的间之关联性。德国普鲁士警察法之不得以大炮打小鸟等规定。体现适宜性(手段有助目的达成)、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狭义比例性(手段造成之损害与目的实现获得利益维持均衡)的特点。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裁量之范围,并应法和法规授权之目的。实务中裁量瑕疵之种类主要有:裁量逾越、裁量滥用、裁量怠惰、裁量萎缩至零。其后果违反必要性原则立即重罚;违反一般法律原则,构成裁量滥用;未问裁罚倍数在法定范围内,但未附具理由,欠缺明确;未问初犯为章情节之轻重,即采最重罚,裁量怠惰。
        张永明教授的讲座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以丰富的行政法理论,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述着台湾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为我们了解台湾的行政程序法提供了丰实的素材,学习“以民为本、宪政法治”的基本理念给我们带来了较大的帮助。1341、1342区队的学生及部分教师旁听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