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安全”系列讲座之三:《食品安全之风险管理》
  • 信息来源: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作者: 查阅次数: 发布时间:2014-05-04 15:25:11
  •      2014年4月30日,我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和经济犯罪侦查系邀请台湾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张永明教授来院进行学术交流,讲授《食品安全之风险管理》专题讲座,讲座主要包括五部分:一、前言。介绍风险之概念与由来。认为风险是食品消费者几近无条件接受。冀望个人放弃部分自由财产等权利而组成之国家有所作为。各个领域几乎均同意面临无法抬腿之不确定状态。随着风险社会不确定发生以及威胁程度不明之风险种类逐渐增多,过去法治国家限制公权力恣意行使之理念,已大幅度调整为全能大有为之要求,但历史上公权力假保护之名,行侵害之实之教训,亦不容轻易忘记。二、风险管理作为台湾法制用语调查。风险一词最早在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时期提出。使用风险作为法律法规名称者,仅有行政法规类别之规范,但内容出现风险字眼者则法律、法规、条约、协议与两岸协议均有,且数量庞大,应示风险为新兴之不确定概念,但亦非法律领域决然陌生之对象。全面介绍台湾风险立法现状以及台湾司法裁判对风险之见解。三、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风险管理设计。首先对台湾法律规定分析,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制、风险预防措施(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规定、社会力参与食品管理、政府公权力行使)、风险制裁手段(罚金及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刑罚);其次台湾实务作法,包括官方网络、提高检举奖金、业者受规制下之自律,吉园圃标之连坐法。四、以法治国家理念检讨食品风险管理法制与实务。分别从立宪法治国家保障人权、基本权客观效力导出国家保护义务、风险管理与危害排除、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评价等视角分析阐述。强调民主立宪国家以民为主的理念,公权力行使受基本权效力之拘束,国家与社会均需要二元为主,分工、互补、相互影响,以风险管理为危害排除手段,同时提倡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风险管理处罚之力,能促进财产权与营业自由保障,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
        张永明教授的讲座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丰富的风险理论,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述了台湾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管理的理念、途径、措施与手段,拓宽了我们的知识视野,对我们如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具有借鉴意义。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学生及部分教师旁听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