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析环保微博在鄱阳湖生态保护中的运用
  • 信息来源: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安全研究中心 作者: 查阅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12 15:54:03
  • 探析环保微博在鄱阳湖生态保护中的运用[1]
    (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柳琦)
    摘要:环保微博不同于其他的微博形式,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面临的生态危机,建议将环保微博运用到鄱阳湖生态保护中,并规划与设计了具体运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它的运用短期内效果可能不明显,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拓宽鄱阳湖环保执法的信息来源渠道、加大鄱阳湖环保事业的宣传力度、加强鄱阳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环保微博   生态危机   公众参与   信息平台
     
    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北部,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也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目前,鄱阳湖正遭遇60年以来最严重的干旱。鄱阳湖的水位严重偏低,鄱阳湖主体及附近水域面积缩减为1326平方公里,创下了有卫星监测记录以来的最小面积;湖区生物退化,物种锐减,相比1984年,江豚数量几乎减少了一半。[1]此外,湖区的珍稀候鸟、鱼类数量也大幅度减少。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理局科研管理科负责人曾南京介绍,由干旱导致的小型鱼虾数量减少,加上渔民的“竭泽而渔”,岸边的候鸟可觅得的食物越来越少,因此,越冬候鸟大幅度减少,总数已从往年的百万只锐减至不到50万只。种种数据显示,鄱阳湖正遭遇一场较为严重的生态危机。2011年3月31日,我国首个地方省级环保官方微博――北京市环保官方微博新浪微博“绿色北京”和人民微博“绿色北京”正式开通。至此,广东的“南粤绿声”、上海的“我爱环保”、重庆市的“重庆环保”、南京市的“南京环保”等官方微博相继开通,并在短期内拥有较多的粉丝。截至2011年4月1日,开通不到两天的“绿色北京”微博已拥有9245名“粉丝”。除了官方微博外,各地的民间微博也是一片形势大好。例如,2011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的杜少中开通了自己的微博,截至2月16日,他的粉丝已经达到了46561人。环保微博兴起的时间比较晚,却在短期内深得官方与民间的喜爱,其中的奥妙究竟所在何处呢?
     
    一、环保微博的价值取向
    微博一经问世,便成为政府部门网络问政的重要形式,比如,公安微博以舆论监督和舆论缓释为其价值取向。与公安微博不同,将微博运用到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行动准则和所追求的目标。
    (一) 为公众传递发布“短、平、快、准”的信息提供平台
    微博以其短小之特点赢得了众多草根博客友的喜爱,此谓之“短”。部分环保微博是由环保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开出的,在微博世界,环保主管部门领导以平等的姿态与网友进行交流,官方微博的开通,政府肯放下“架子”、“去官腔”,与网民平等的进行沟通,深受网民的欢迎,此谓之“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权威信息传播无须受过多程序的约束,能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此谓之“快”。官方环保微博是国家机关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发言,其发布的信息是环保部门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没有经过其他渠道的传播,此即谓之“准”。通过环保微博,环保部门能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为公众传递发布“短、平、快、准”的信息,聆听公众心声,及时为网民解答疑难问题,掌握一手线索资料,便于积极地展开调查,开展工作。
    (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现传受互动提供便利渠道
    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离开全民强烈而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谈生态、环保建设只不过是文化人一厢情愿的想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提高环保意识的前提条件,鼓励公众参与和以人为本,鼓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是一致的。环保微博的开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渠道,使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不再空洞。有了充分有效的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威信息和环保知识能够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既丰富和完善了其知识结构,又增强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仅如此,有了公众的参与,可以实现环保部门、权威人士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互动,及时打消公众疑虑,增加环保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环保部门及其工作的公信力。
    (三)为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和政府查处违法违规提供平台
    一方面,环保微博能方便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环保微博是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平台,针对各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微博的形式第一时间发出不同声音,为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提供舆论监督和制约,使环保工作更加透明;另一方面,环保微博为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了信息来源,是媒体收集信息的重要渠道。例如,南京环保部门不仅为市民开通了12369环保投诉热线,而且在“南京环保”微博上接受网民的网上投诉,鼓励市民拍下身边的企业污染照片,一旦经核实,环保部门会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相关执法部门。有些地方官方微博为了加强社会对污染行为的监督,专门开设诸如“每周最脏工地”专栏,每周公布一批最脏工地,通过网络曝光,发起舆论攻势,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加大管理力度。
    (四)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导舆论走向提供平台
    环保微博的问世,方便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及与环保机构实现传受互动,使环保机构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方便环保机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止突发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为环保机构应当突发事件争取了主动权。不仅如此,对于环保微博等政府微博来说,作为环保信息传播主体的环保机构是最准确、权威的信息拥有者。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上,环保微博容易占据信息发布的制高点,使媒体和公众短期内了解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引导舆论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争取公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鄱阳湖环保微博的规划与设计
    就鄱阳湖所遭遇的生态危机,结合环保微博所表现出的诸多优势,建议江西省环保部门开通官方环保微博,鼓励并引导各社会组织及个人开通不同形式的民间环保微博,并设立鄱阳湖生态保护版块,或者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网站上设立鄱阳湖环境保护微博,分设水资源、湿地资源、候鸟资源等版块,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以江西省官方环保微博为依托,构建以鄱阳等市县的环保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成员的微博群,以此扩大鄱阳湖环保工作的辐射面,实现最佳的宣传效果,以期更多的人关注鄱阳湖生态保护。
    (一)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实践主体规划与设计
    1.官方微博。实践中,开通环保微博的主体主要有环保机构、个人及相关组织。其中,发展势头比较好的是环保部门开通的官方微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领导,由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简称综合协调机构)共同开展。因此,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实践主体可以是以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为主导,各综合协调机构为依托,引导县级以上各综合协调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设立具体的环保微博。如,省环保局、市县环保局均可以设立自己的环保微博。此外,2011年2月15日成立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亦是鄱阳湖环保微博的重要官方主体之一。
    2.民间微博。和官方微博相对的是民间微博,亦是环保微博的重要组成部分,较有代表性的主体有:一是环保部门的相关领导人。二是环保社会组织,即环保NGO。近年来,环保NGO在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如北京爱地球环保公益机构的腾讯微博等。三是社会名人。社会名人是社会舆论和社会潮流的引领器,在公益事业发挥了较好的宣传和示范作用。如,公益慈善组织“中国SOS求助”创始人,消除物种歧视课题专家白一鹏开通了腾讯微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普在自己的腾讯微博中发了许多呼吁环保的帖子。四是普通公众。公众不仅是微博的参与者,亦是微博的主导者。公众可以是环境保护的发烧友亦可以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士。如海南省一名67岁的退休老人开通了名为“海南刘福堂”的微博,老人开通微博的目的是借微博让更多的人关注海南环保。因此,在鄱阳湖生态保护中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个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呼吁各种社会力量关心鄱阳湖生态保护,鼓励并引导他们拿起手中的微博武器为鄱阳湖生态保护尽一份力量。
    (二)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实践客体规划与设计
    鄱阳湖环境保护的对象包括水资源、渔资源、湿地资源、候鸟资源、森林资源及矿产资源。各大资源之间联系异常紧密,水资源的缺乏会影响渔资源、湿地资源、森林资源的生存和发展,同样森林资源亦能影响湿地资源、渔资源及候鸟资源的生存,如,杨树在湖区的大面积栽植,将造成物种单一,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向陆地生态系统演变,进而威胁到鱼类等水生动物和鸟类的生存环境。 [3]。由此可见,鄱阳湖各大资源是相辅相成、相生相克的。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实践客体应包括水资源、渔资源、湿地资源、候鸟资源、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六大版块。
    (三)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实践内容规划与设计
    由于正式将微博引入环保领域的时间不长,在各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微博服务内容,综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暂且将鄱阳湖环保微博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及预报。各地官方微博会每日向公众发布一些环境信息,特别是关于空气质量的信息。当空气质量有较大波动,可能出现或已经持续为中重度污染天气时,微博会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提示市民注意健康防护,从而方便广大网民对一天的活动作合适的安排。(2)资讯互动。环保微博会及时公布本地环保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和部署,公布国内外的环保资讯,充分发布环保热点,及时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通过微博平台,广大网民能第一时间知道每天的环境质量,第一时间了解环境工作的动态信息,能较为方便地将身边的环境问题反应到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资讯的有效互动。(3)突发事件发布和舆论引导。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率的提高,突发事件会在短期内迅速传播,微博能给部分有想法的理性公民一个关注社会热点、讨论社会问题的平台。一些环境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立刻会呈现全民“围观”局面,并在短期内升华为一种社会力量,环境主管部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微博发出权威信息,让网友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真相,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把握事态发展的主动权,引导舆论走向。(4)宣传环保政策和环保知识。通过环保微博平台主动宣传环境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态,如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视察纪要、取得的工作成效等。让每个环保微博均成为一个宣传窗口,以呼吁整个社会关注本地的环保工作。不仅如此,许多微博坚持发布环保科普知识、低碳生活常识、各类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新闻等等,为网民学习环保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环保微博在鄱阳湖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环保微博在北京、重庆、南京等地的初步尝试,在短期内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除了遵循大众传播规律,充分体现新载体信息发布的“短、平、快、准”等特点之外,还在于其在提供信息来源、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平等的信息发布平台,拓宽鄱阳湖环保执法的信息来源渠道。环保微博的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平”,其宽松平等的网络氛围,使公众发表言论,行使言论自由成为可能。对于各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微博的形式第一时间发布不同的声音,为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来源。如许多网民已开始在环保微博中举报违规企业,为有关机关查处违规、违法提供了重要线索。
    (二)建立联动的信息发布平台,加大鄱阳湖环保事业的宣传力度。2011年8月22日公布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设立环保微博平台是通过网络媒体宣传的较好形式。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以江西省官方环保微博为依托,以江西省各市县环保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成员,构建起鄱阳湖生态保护微博群。通过官方环保微博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微博群的成员及时接受信息并实行联动,以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通过环保微博群可以吸收更多的环保机构或社会组织为成员,以此加大鄱阳湖环保事业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关注鄱阳湖环保事业,力求鄱阳湖环保事业的发展引起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
    (三)建立动态化的网上监督平台,加强鄱阳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环保微博以其自身优势方便了公众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及批评建议权,是公众监督环保部门行为的重要平台。私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有了环保微博这面镜子,环保机构等公权力机构会更加注重自身素质培养,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四)建立草根化的公众参与平台,提升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公众参与是公众环保意识提高的前提条件。环保微博以其草根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为更多的老百姓参与环保事业,了解环保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可能。惟有参与,老百姓才能真正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惟有参与,老百姓才能真正理清自己的权利边界;惟有参与,老百姓才能对国家制定的环保法规提出自己的见解;惟有参与,老百姓才能逐渐培养起保护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从而自觉的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共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然环保微博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诸如环保微博的运行版块,微博上发布数据的流程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健全,因此,江西省在创建环保微博平台方面没有过多可以借鉴的经验。此外,微博存在于网络,对于不会上网,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上网的公众,该载体的诸多价值很难实现,因此,环保微博亦不能服务于所有公众。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惟有大胆的将微博引入鄱阳湖环保视野,不断探索有效形式,不断健全已有环保体制,并予以适时调整和改进,方能让环保微博更好地服务于鄱阳湖生态危机防御,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建设。
     
    参考文献:
    [1] 鄱阳湖正面临严重生态危机,江西晨报,2011-5-23。

    [2] 周锐:中国积极扶持环保社会组织 构建全民参与体系,中国新闻网,2011-1-10。

    [3] 缺水、污染、生态损害并行,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和洞庭湖危机重重,财经杂志  ,2008-2-19

     
                                                    


    [1]  院级招标课题《鄱阳湖生态安全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ZB001。
    柳琦(1982―),女,湖北黄冈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警察法学及民商法学研究。